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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商標代理典型案例”之“夏加爾及圖”商標異議案
2023-06-20 16:58
第36981251號
“夏加爾及圖”商標異議案
>>> 基本案情
本案異議人馬克?夏加爾委員會以被異議商標第36981251號“夏加爾及圖”侵犯了其在先注冊商標第G758063號“CHAGALL”以及侵犯了已故知名畫家“馬克?夏加爾”的姓名為主要理由,提起了商標異議申請。
此案中,馬克?夏加爾(Marc Chagall)先生(1887-1985)是一名俄裔法國畫家,被譽為現代繪畫史上的偉人,曾被法國政府授予最高級勛章-法國榮譽軍團大十字勛章。
異議人“馬克?夏加爾委員會”是經馬克?夏加爾合法受益人授權成立的委員會,負責維護馬克?夏加爾先生及其作品的合法利益。異議人在中國已注冊了第G758063號“CHAGALL”商標。
華進商標代理人在本異議案中列舉了大量證據,包括馬克·夏加爾先生藝術作品介紹、我國藝術界多次舉辦的馬克·夏加爾先生作品展、我國媒體的廣泛報道、馬克?夏加爾先生作品拍賣行情、異議人“CHAGALL”商標在國內外受保護記錄、《辭海》對“夏加爾”一詞的解釋等等,用以證明馬克·夏加爾先生及其作品在我國同樣廣受尊敬和歡迎,異議人“CHAGALL”商標明確指向馬克·夏加爾先生,并與其對應的中文“夏加爾”經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形成了穩(wěn)定對應關系;因而,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CHAGALL”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同時,被異議商標與Marc Chagall先生的中文譯名“馬克·夏加爾”相近,含義上直接指向馬克·夏加爾先生,其注冊和使用非常容易誤導公眾認為標有該商標的商品與馬克·夏加爾先生相關聯,從而對商品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了前述論點,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等規(guī)定決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揭示了對特定行業(yè)已故名人姓名保護的法律適用。
提到姓名權的商標性保護,一般會想到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段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然而,根據《商標審理標準》,該條所述之“他人”是指提出異議、不予注冊復審或者無效宣告申請時在世的自然人。
對于本案,由于馬克·夏加爾先生是已故名人,因此不適用第三十二條對其姓名進行保護。但是,名人去世后,雖然其姓名權保護主體已不存在,但名人的姓名和形象至今仍然具有可觀的經濟價值,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
通過本案,揭示了對特定行業(yè)已故名人姓名保護可以主張訴爭商標與已故名人姓名相同/近似,容易導致公眾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工藝等特點產生誤認,從而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
同時,本案也揭示了對于外國名人姓名的保護,不僅僅指其外文本名,還包括了其中文譯名,重點在于舉充足證據證明外文本名與中文譯名在中國相關公眾當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二者已形成穩(wěn)定對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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